新刑诉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评析
2012年3月14日新刑诉法正式出台,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问题上,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范围、不出庭的后果以及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等三方面促进证人出庭作证,立法进步尤为明显,是我国证人证言法律效力的强化体现.同时,也凸显了立法者希望通过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来提高办案质量、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公信.然而,最终成文的法条在解决证人、鉴定人出庭这一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最大问题的同时,却凸显出不同的立法进步性.文章意图通过对新刑诉法中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中争论较多的出庭作证的条件、不出庭作证时的制裁措施、小出庭情况下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以及证人、鉴定人获得经济补偿权利的四个方面的分析,对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加以解读,并提出再修改的建议.
刑事诉讼法 证人 鉴定人 出庭作证制度
褚宁
济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82-186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