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人员出庭程序之初步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的当事人主义属性日益凸显,在不断强化庭审”两造对抗”的背景下,公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逐步增强.对于举证过程中对证据情况的质疑涉及侦查活动的,实务中往往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应对,且已成为通行做法.这一问题实则已侵害了被告人的质证权,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为此设计了侦查人员出庭程序.该程序的运行仍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 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是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所追求的目标,在目前证人普遍不出庭的“笔录中心主义”诉讼模式下,率先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具有引导和示范的作用.也是较为可行的改革进路。无论如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程序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仍需不断尝试探索,以期在构建完善该程序的同时,推动社会法制观念的更新和司法工作的完善。
刑事诉讼 侦查人员 出庭程序 控辩平等原则 言词证据
苏琳伟 黄怡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187-191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