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法律适用研究

新刑诉法第73条增加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各界广泛议论.如何正确适用该法条,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贯彻新刑诉法中的重大热点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居所”的范围,适用罪名的范围,适用的前置条件,执行主体与监督主体的要求,强制性的程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建立内部制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并对此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具体建议.

刑事诉讼法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 法律适用 人权保障

尹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杭州

中文

215-219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