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前提与完善
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对这一制度的意义进行准确把握并有效地进行细化设计,将对这一制度的未来实效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本文首先分析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义,然后介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功能发挥的前提条件要转变理念、考核机制的转变和以逮捕标准的严格把握为前提,最后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内容和时间以及启动方式、审查方式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进行完善。
刑事诉讼法 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立法完善
吴君霞 秦宗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252-255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