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至279条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明确了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和解的方式、司法机关在和解中的职责以及和解后案件的处理.该规定是近几年来刑事和解司法改革实践在刑诉法中的反映,使刑事和解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规定比较原则,而且内容与先前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不尽相同,因此,实践中落实刑事和解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本文依据修改后刑诉法的规定,从检察工作的角度,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谈点初浅的看法,以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立法完善
乐绍光 王晓霞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382-385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