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之评析
本文针对新刑诉法确立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规定,从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对象、义务的程度、适用阶段各个方面进行解析.认为本条文确立了”弹性调查主体”的创新模式;具体分析了社会调查主体的两个层面的划分与不同的职能;根据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分为事实和建议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是各个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理的重要参考.在未来司法解释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专业化的权威的社会调查机构”,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负责出具专业和权威的调查报告;当各个阶段的调查报告内容有冲突发生时,除了重新启动调查的程序之外,应该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正、从宽、从轻处理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李兰英 程莹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429-434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