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新刑事和解制度之检察运行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为特别程序之一,从而将作为”司法惯习的刑事和解”正式上升为”制度化的刑事和解”.继承发展的刑事和解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重大且深远,推动着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与此同时,新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行仍然面对着两大风险障碍,即修复不足与效率不高,不克服这些风险障碍此项工作将难以取得重大突破.为克服修复不足的风险障碍,检察机关应修正司法认知,正确适用法律与规则,同时加以制度保障.为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在提高司法效率方面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扩大此项制度在司法层面的适用范围,提高适用率,另一方面要优化和解程序本身,建立优化高效的适用程序,以提高适用效益.

刑事和解制度 风险障碍 运行机制 司法效率

郗琳 黄福涛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杭州

中文

458-462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