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研究
在2012年以前,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精神病问题上因对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无具体程序规定,致使在实践中的精神病人自身人权未得到保障,还使社会、他人的安全遭受严重的威胁.据统计,严重肇事肇祸、危害社会治安的约占精神病患者的10%左右.本文首先对精神病人强侧医疗性质的争论与确定,然后说明了我国强制医疗适用主体范围不应仅仅限于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的无刑事责任行为的精神障碍人,还应当包括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以及在诉讼程序中(包括执行程序)的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最后从医学要件、法律要件、程序要件方面对强侧医疗适用要件进行分析,以促进我国法制建设。
刑事诉讼 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程序 法制建设
郭华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479-481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