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的困境与对策

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一方面有利于弥补社区矫正人力不足的现状,可以更有利于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犯;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人民法院自身审判职能和社会管理创新职能的实现,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应定位为社区矫正的决定者和矫正过程的配合者,同时要注意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与协调,解决自身存在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社区矫正己经成为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正式的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提高改造罪犯的效力和实行司法改革和教育机制改革的需要,能弥补我国刑罚制度中非监禁刑执行中的不足,完善刑罚制度。

人民法院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审判职能

何军兵

南昌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杭州

中文

487-490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