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评价(检验)--以2012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为视角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实施之际,有必要对对上述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促进机制,进行分析、总结、评价,并结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提出促进公安刑事执法质量的新机制。结果显示检察院参与评价(检验)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质量的空间大于法院。这与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职责显然是密不可分的。在现代诉讼结构越来越要求法院树立居中裁判者形象的趋势下,法院应当积极成为评价(检验)公安刑事执法质量的主体。尤其是在司法独立真正落实的情况下,法院更符合以第三者独立的身份参与评价(检验)公安刑事执法质量。
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 刑事执法 质量评价
张品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国内会议
杭州
中文
495-498
2012-10-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