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输血感染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

近年来临床输血感染致害求偿机制普受社会关注.《侵权责任法》将血液与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并列,并就其致害侵权设定相同的归责原则和求偿机制.但血液与血液制品不同.《药品管理法》明确将血液制品纳入药品的范畴,而血液既非药品,亦非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在法律政策上,血站和医疗机构并非营利性组织,血液流转亦非商业销售.血液致害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该过错系属客观过错,即对法定义务的违反,因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制度设计宜改弦易张.法律应平衡患方、医疗机构及血站的利益保护,不宜规定医疗机构与血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输血感染 侵权责任法 归责原则 求偿机制

侯国跃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国内会议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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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