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例舆论事件谈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执法中有关概念的区分
在实施麻醉和医疗美容项目诊疗活动中,何种情形属于”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关系到准确定性和依法处罚,必须辨析清楚.文章以1例我市某区的一家医疗美容诊所的患者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假体隆胸术”,登记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没有“麻醉科”进行投诉。首先来看施行美容外科二级项目问题,《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医疗美容项目是备案内容。而“发现美容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因此,可以认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把诊疗科目与医疗美容项目分别对待的。从事未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不能等同于“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的诊疗行为”,处罚也就不一样。再看没有麻醉科可否施行麻醉术(全麻除外),该诊所没有麻醉科,外请了一位老专家来做的麻醉。卫生管理界一般认为,没有麻醉料,做了麻醉,尤其是全麻或硬膜外麻醉,就是超范围行医(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麻醉,是个大的概念,包含无数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其技术要求难度和风险程度,差异极大。当然,实际风险极大的硬膜外麻醉技术,操作要求极高,风险极大,理当加强管理,有严格限制地使用。弥补的方法,也很简单,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把硬膜外麻醉列入本省的第二类技术目录并予以公布即可。未准入就实施的,一经查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明确,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给予处罚,视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 行政执法 法律规制
胡晓翔
南京市卫生局政策法规与卫生监督处/行政审批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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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