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面临的困惑与应对

文章以4例医疗纠纷案件为例,体现了几个突出的问题,鉴定机构不仅受法院影响严重,失去独立性,而且对经济利益的考量大于职业形象的考量,不仅表明了医疗过错鉴定中的问题,同时鉴定的局限性与责任发生的多样性之间矛盾不一。作者阐述了医疗过错责任的属性,表明医疗过错责任系专家责任,需要专家认定,但鉴定不是万能,也有局限性。同时介绍了司法鉴定中不可忽视而事实上长期被忽视的鉴定内容,有护理过错的鉴定、过度医疗的过错鉴定、管理责任的鉴定、医疗职业伦理道德过错的鉴定等。作者表明,在医疗纠纷的审判中,必须建立法院对医疗行为合法性审查与医疗行为技术性鉴定两结合的审查模式,才能完成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出准确认定。否则,都是片面的,以偏概全的认定,也是不公正的认定。至于对鉴定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查,是下一层级的审查,属于证据来源和发行的审查,与医疗行为合法性审查不是同级别的问题,不可相提并论。

医疗过错责任 专家认定 司法鉴定 审查模式

刘泽华

国内会议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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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562

2014-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