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思考
医疗纠纷案件往往需要通过专业性鉴定认定责任的归属,目前我国医学会鉴定和司法鉴定两种鉴定模式并行的情形下,案件中出现反复鉴定和鉴定结论不一的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困难.本文在简述医疗纠纷诉讼鉴定制度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现行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进行了比较,并进一步提出建立统一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的建议:确定鉴定名称,规范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主体,完善鉴定内容,建立统一的专家库、标准和程序,建立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监督机制。
医疗纠纷诉讼 鉴定模式 责任认定 监督机制
郑雪倩 邓利强 高树宽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 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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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679
2014-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