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精神鉴定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

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因近年来发生的多起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而愈来愈受到人们的重视与争论.我国目前亟须解决两个问题:采用何种方式判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如何判定刑事责任能力,此两项内容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均未得到足够的重视.统一法律用语与医学用语应是最好的选择,用”精神障碍”取代刑法第18条的”精神病”更为合理;应赋予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初次精神鉴定的申请权及救济权;在维持公安司法机关拥有精神鉴定启动权的基础上,增加强制启动精神鉴定的规定;由精神鉴定人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进行评定,心理学要件的判断则采用以司法人员为主、鉴定人为辅的合作方式.

精神障碍 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鉴定 判断标准

张爱艳

山东省高校证据鉴识重点实验室

国内会议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北京

中文

88-90

2014-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