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死亡赔偿金应顺应户籍制度改革作出调整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直接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一直根据户籍不同而采取区别定型化赔偿的方式.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这种方式已经不适合时代发展.本文通过对定型化赔偿个别化赔偿的比较分析,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应当采取以个别化赔偿为原则,定型化赔偿为补充的机制.
残疾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 户籍制度 法律调整
万欣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58-262
2014-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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