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蠲符與唐宋間官人免課役的運作程式

宋《天圣令》及所附唐令的发现,使唐代法律中对免课役身份的规定,得以清晰呈现.而《赋役令》宋6条及李锦(缱)据此复原唐令,则涉及到任官者免课役的具体程式——蠲符与告身的先后使用.以往的唐代赋役制度史研究,制度的执行层面是缺环.借助本条蠲免课役的新材料,结合与之相关的传世、出土文献中的经济史料,对于蠲免复除之制在唐代财税行政中的实际运作,可以有相对清晰的认识.有告身的职事官流内流外,散、勳、卫官、爵等身份,京司诸色杂职掌人、地方杂任,皆须依据蠲符免课役.蠲符作为任官文书之一种,官员之免役凭证,与告身、签符配合使用,制作蠲符之蠲纸由各州提供,朝集使每年送至户部司,铨选工作完成後,户部郎中、员外郎据吏、兵部提供的每年新任官及地方新选杂任资料,以州为单位,制蠲符,并通过蠲使、朝集使或其他使职下颁至府州.府州掌握辖内免役情况并在必要时间向下通知.《赋役令》唐、宋异同还提示了,唐代官员及杂任、诸色人皆可据蠲符免课役,而宋代仅有品官之家方可免户役,仅验告身,蠲符不再行用.各中原因应从唐、五代、北宋王朝政治、赋役制度起伏变迁的长时段历史背景中来探索.

财税制度 蠲符 免课役 运作程式 唐宋时期

徐暢

北京大學 歷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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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