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廄牧令》看唐代私馬的使用和管理
唐代,从王公贵族到百官将校,拥有私人马匹的风气非常盛行,私马的数量蔚为大观.通过新发现的《天圣令·厩牧令》可知,在唐代的驿传制度中,允许使臣将自己的私马用于交通.但这是有一定条件的,一是使臣必须是五品以上,二是所用私马的数量不能超过其自身在传送制度中所能乘用之数.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是减轻了国家在交通用马上的负担.但既是允许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私马,国家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这就是《厩牧令》中所说的”粟草官给”与”因公致死者,官为酬替”.然而政府不会无偿给私马提供优待,还要尽量收回一定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厩牧令》加强了对私马的管理,以防止侵占官马现象的出现,这是通过私马造帐和私马印记两个方面的法令规定来实现的.总之,唐代《厩牧令》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管理和约束马匹的使用,这种法令规范的实施,保证了国家马匹数量的稳定,使民不得与国家争利.
《厩牧令》 私人马匹 驿传制度 唐代
侯振兵
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 歷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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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9
2011-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