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竞争中立制度承诺研究

各司法辖区普遍将竞争中立作为制度建构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对其界定并不一致.这源于各自经济发展战略和制度环境的不同.基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际诉求,竞争中立制度承诺应被界定为:政府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确保所有企业面临相同的竞争环境所承诺的一揽子制度安排.在承诺的内容上,或者说,判断一项制度是否满足竞争中立的标准上,体现为政府商业模式合理化等八项要求.在兑现承诺的路径上,体现为通过竞争评估、竞争倡导促进所有法律、法规按照竞争中立的要求制定、修改;通过竞争执法排除竞争中立制度障碍的影响;通过适用除外制度,弥补竞争中立制度局限.

涉外经济管理法令 竞争中立制度 自由贸易实验区 立法完善

张占江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十一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自贸区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

上海

中文

1-13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