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秩序的碰撞:自贸区建设对我国刑法适用之影响
自贸区的建设在可能会对经济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势必会对我国刑法的适用产生较为深远的影响.鼓励创新、倡导自由开放的自贸区,势必要求不能通过高压的刑法来严厉惩治和打击一切违背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也势必要求刑法不应侧重于惩治和打击犯罪,而应侧重于服务经济的顺畅自由发展,倡导刑法的轻缓化与谦抑化.自贸区推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但并非高度契合,绝不能将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理念无限扩大适用.自贸区的建设使得刑法中部分罪名的规定在自贸区内无法适用,刑法在我国的普遍适用性也会由此而受到影响.在自贸区诸多金融创新政策施行和部分行政法规暂停实施的背景下,我国刑法中的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虚报注册资本罪,以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诸多行政犯罪名在自贸区内将会或多或少地失去其适用的空间和存在的意义.需要警醒的是,自贸区的诸多创新政策在促进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会加剧一些犯罪现象的发生,而这些自贸区的”衍生品”则是我国自贸区建设过程当中应该严加防范的.
涉外经济法 刑法适用 监督管理 自由贸易区
刘宪权 李振林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上海
中文
199-205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