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安全生产停产停业行政措施的立法研究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中新增第六十七条,为强化安全生产停产停业行政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此条款,在研究国内外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分析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规,以及我国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领域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经验基础上,认为该条款符合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现实需求和政府行政管理特点,符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要求,增加安全生产强制停产停业措施是必要、合理和可行的.
安全生产法 强制停产停业制度 监督管理 立法完善
吴宗之 李克荣 王宇航 王利群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12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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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2014-09-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