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环境侵权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环境污染可能涉及对生命健康权、环境人格权的侵犯,污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符合一定条件时,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也应当适用.本文关注于环境侵权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从人身损害的形式来划分,首先是对人身造成有形损害的情形,即传统的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形所涉及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其次是对人身造成无形损害的情形,即仅仅由于污染而造成主体感觉不适、降低生活舒适性的情形所涉及的赔偿责任的范围;再次是比较特殊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即在形式上不属于有形损害的情形、但通常出于侵犯生命健康权而引起的赔偿问题;另外还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扩展即惩罚性赔偿问题。

环境侵权 人身损害 赔偿责任 法律适用

刘长兴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法学分会首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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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200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