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赔偿的立法必要性
侵害人体健康是严重的环境污染危害后果之一,环境健康损害的医学判定应当规范化、法律救济措施应当逐步类型化;国家环境保护政策与法律应视保障人体健康为终极目的;我国现有立法不能适应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的需要,致使相关纠纷处在困境之中.因此,制定以保障人身健康为目的的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法是十分必要的.
人体健康 损害赔偿 环境污染 立法建议
杨素娟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37
200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