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气候变化国际法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气候变化国际法上”共同责任”是”全球关注事项”概念和”对世义务”发展的产物.而公平原则构成”有区别的责任”最重要的法理基础,这也符合在形式公平的基础上追求实质公平的一般法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分别基于对历史与现实的气候影响,依据人均排放量承担”贡献”或”努力”的不同义务.发展中国家承担”努力”的义务,可依据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进行量化评估;发达国家除应继续承担量化的减排义务外,还应完成对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能源技术转移的量化指标.因此,可着手以”可持续能源议定书”为框架,推进新一轮的气候变化国际法谈判.
气候变化国际法 共同责任 法律义务 环境保护
龚向前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05-413
200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