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区际环境保护合作法律问题初探--以中国内地与港澳地区为中心
香港和澳门地区毗邻中国内地,与内地同属一个环境生态空间.但根据中国目前的现状,依据”一国两制”的精神,港澳地区依法实施高度自治,包括环境保护法律在内的原有法律制度也保持基本不变.近年来,随着跨境污染行为越来越严重,三地之间如何协调环境保护法律,积极促进环境合作,改善珠江三角洲的环境质量,促进港澳地区的长期繁荣已经成为一个重大课题摆在人们的面前.本文即以此为切入,探讨了在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如何开展环境合作的法律问题.文章介绍了港澳地区环境污染现状,对港澳与中国内地环境立法的差异性进行分析,探讨了港澳与内地环境法律合作的必要性,并提出港澳与内地环境法律合作的几点意见,应加强区域协调,争取制定统一的环境标准,加强司法协助,共同打击与环境有关的犯罪行为,进行绿色贸易,促进三地环境安全。
环境保护 区域合作 污染控制 法律规制
焦艳鹏
中国澳门 澳门大学 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427-435
2008-12-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