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产权性质、收购制度与行政审批效率--基于豁免强制要约收购审批的研究

本文对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人申请强制要约豁免的审批效率进行了研究.将产权性质划分为4种类型,按中央、省和市县及以下三级划分国有产权,第四种为非国有产权.研究发现,交易双方最终控制人的产权性质显著影响了审批的效率,国有控制的收购人比非国有控制的收购人在审批上更快,存在明显的优势;产权层级越高,优势越大.国有控制的出让人比非国有控制的出让人在审批上更慢,产权层级越高越慢.行政审批中存在“所有制歧视”,这种歧视不仅体现在国有非国有之间,也体现在国有产权内部.上市公司收购的制度存在先规范再优化的顺序,2002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豁免的审批,这一阶段的审批比法令出台前更慢;2006年和2008年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修订则将审批变得更规范和高效.这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制度环境正在不断完善,并且效率越来越高.

上市公司 产权性质 收购制度 行政审批 豁免强制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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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