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资诈骗罪立法完善--兼论该罪死刑条款的废除
集资诈骗罪是近些年来刑法学界和公众关注的一个热点”罪名”.研究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完善,首先应当完善集资诈骗罪的罪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注意规定,因下文有”骗取”一词而应当省略.修正本罪罪状中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关系.集资诈骗罪罚金刑设置存在缺陷,自然人犯罪主体承担附加刑罚金,与单位犯本罪”责任人”承担附加刑罚金,两者应当协调一致,都应当实行限额罚金制,采取”并处”罚金,应当更具合理性.无论是从国际形势,还是从本罪的性质和本罪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都应当废除本罪的死刑条款.
刑法 集资诈骗罪 死刑条款 立法完善
郑齐猛
中共北京市大兴区委党校教研室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87-197
2013-12-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