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Optus案看云计算环境下版权法”时移”规则的变迁
早在学者关注和立法调整之前,云存储和云服务的合法性就以判例的方式经过了司法审查.有关云计算的判例,在美国、新加坡和德国都有发生,而2012年4月澳大利亚全席法庭在Optus案做出的判决与2008年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在Cablevision案做出的判决并不相同.本文拟就Optus案的判决分析云计算环境下版权法”时移”规则的变迁,探寻立法和司法面临”云计算”的可能应对之策.技术中立和利益平衡是版权法永恒不变的话题,版权法的目的绝不是阻碍技术的进步,也不是打压新兴产业。立法中若明确“私人和家庭范围使用”作品是否包含作品复制件存储地,则不会发生法院在适用上的困境。当然,从鼓励新产业新技术的角度考虑,或可将“时移”规则中的“家庭范围使用”做狭义解释。
版权法 云计算环境 时移规则 历史变迁
徐彦冰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30
国内会议
合肥
中文
150-157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