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遗”传承人认定与集体性乡民艺术的保护--以冀南固义村”捉黄鬼”活动为个案
乡土社会生活为乡民艺术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在乡土社会中,乡民艺术的展演既反映了村民的生活态度和审美意念,又折射出乡土社会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非遗”及传承人认定和保护制度介入乡民艺术的传承与保护,一方面的确有利于通过自上而下的认可提高村民参与乡民艺术的热情;另一方面又因为在具体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造成乡民艺术内在价值的部分失落和参与村民的内部组织结构和社会关系失衡.在”非遗”实践过程中,尤其是在传承人认定时,有必要注意一些乡民艺术的集体性特点而从具体实践层面,或许可以尝试建立集体传承人制度.
集体性乡民艺术 保护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认定
李向振
山东大学文化遗产研究院
国内会议
济南
中文
213-221
2013-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