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为对法医学鉴定的影响
本文首先指出根据对被鉴定人损伤的评价影响,介入的医疗行为分为消极、正常以及积极三类,阐述了进行医疗后的损伤程度评定方法,从在刑法与民法两个角度对因果关系进行了解释以及区分,论述了涉及人身伤亡的以治疗终结后的损伤结果为评价对象的法医鉴定,是以正常的医疗行为为前提,如存在非正常的医疗行为,法医鉴定将其所致的损伤结果综合评价为人身伤害行为则有失客观公正性。
法医鉴定学 医疗行为 因果关系 客观公正性
朱长波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海南三亚572000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127-128
2013-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