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合并原有残疾的伤残等级鉴定技术操作探讨

本文结合案例,对对称性器官和非对称性器官两种伤前已存在伤残者的伤残评定方案进行了阐述,并指出针对合并原有残疾的伤残等级评定方法鉴定人应尽可能通过各种方式获取其伤前状态的信息,必要时,由委托方提供损伤前原有残疾或疾病的相关材料,如无病历材料的,应告知委托方进行相关调查取得伤前状态的材料。如果存在相互代偿或协同关系,或者单一器官存在残疾的,应考虑原有残疾的影响,评残时应充分考虑直接损伤结果、最终结局等综合评定。对选择的方案与委托方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委托方有倾向性,更应当保存书面确认,鉴定人应保持独立、公正性原则。

法医学 伤残等级鉴定 原有残疾

郭兆明 钱水 温涛 楼迪栋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40 佛山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广东佛山528000 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山东威海264200 贵阳医学院法医系,贵州贵阳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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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