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金融危机中的政府干预:有所为与有所不为

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固然有市场失灵的因素,但也不应忽视关联储货币政策不当和”两房”公司的准国营性质的影响.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应当仔细分析其可以作为和很难作为的领域.有效的金融监管应通过平衡市场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令其互相制约来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对弊端的自我改正,而不是增加行政管控环节.在中国,金融过度监管和宏观政策造成的隐患尤其值得重视.

政府干预 金融监管 宏观调控 经济危机

缪因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36-42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