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救市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治化模式
近代以后,大陆法国家形成了用私法和公法两种方式管理政府的模式.因此,当我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举办公共工程、提供贷款、发放补贴和采购等救市行动时,如何思考将其纳入法律轨道,就必须从私法和公法角度定性.从主体、目的和财产性质等因素看,政府救市行为既非私权行为,也非传统权力行为,而是一种新型权力,应当根据权力属性进行制度设计,着重从程序而非实体方面进行控制.
政府救市行为 经济法 法律思想 法治化模式 金融危机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43-48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