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政府救市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法治化模式

近代以后,大陆法国家形成了用私法和公法两种方式管理政府的模式.因此,当我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而举办公共工程、提供贷款、发放补贴和采购等救市行动时,如何思考将其纳入法律轨道,就必须从私法和公法角度定性.从主体、目的和财产性质等因素看,政府救市行为既非私权行为,也非传统权力行为,而是一种新型权力,应当根据权力属性进行制度设计,着重从程序而非实体方面进行控制.

政府救市行为 经济法 法律思想 法治化模式 金融危机

薛克鹏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43-48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