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政府责任--基于克服”软预算约束”的视角
公共财政的本质决定了政府是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最终承担者,然而,若政府的救助责任不受限制,软预算约束综合症的负面影响就会呈现,金融危机就可能转化为财政危机,甚至引起”治乱循环”.财政风险取决于政府的负债水平及其偿债能力,想要克服产生财政风险的软预算约束,理应设立金融稳定基金,确立政府救助金融危机的有限责任,阻断金融危机向财政危机的转化.政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其已经善尽审慎监管义务,否则,其救助金融危机的法定义务,不以其出资设立的基金为限.本文基于经济法理论,反思金融危机救助中的政府责任,构建旨在克服“软预算约束”的政府的有限救助责任。在金融危机的解决方面应当“注意危机发生后不同类型法律责任的确定和分担,并应通过经济法的各个部门法的综合调整,……,一从根本上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设立金融稳定基金很好地回应了解决金融危机的制度诉求,充分贯彻了有限救助理念。
金融危机救助 政府责任 软预算约束 财政风险 经济法理论
叶姗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63-68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