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经济法责任特征新论

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表现为由若干法律责任元素遵循行政责任在先、民事责任居中、刑事责任在后,市场主体责任在先、主管机关责任在后这一基本规律形成的链条,体现着经济法先规制市场失灵,再控制政府失灵这一事实逻辑和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经济法责任链有长有短,链条中所包括的责任元素有多有少,这取决于经济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与严重程度.在实质上,经济法责任链是经济违法行为外部性在法律责任上的体现,是社会责任本位对经济法的内在要求,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经济效率.

经济法 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价值目标

郑鹏程

湖南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69-75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