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市场的法律准则
立足于一种根本性的变革立场:即重建法律对经济体制的至上能力,IUC的独立政策报告并非仅关涉金融,也不只是与经济学或政策有关.在此意义上,为建立一个能够控制经济过程而非被经济过程其所操控的全球法制体系,一整套的跨国规范性原则的建立就是必要的.在这个框架中,为有效地推行这套新的全球标准体系,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首先,目前西方式生活标准是非可持续性的.设若世界其他地区和人群分享西方的发展模式,地球将从根本上丧失承受消费与污染(同步)增长的能力.受制于资源稀缺性的这种基础性限定,若满足于用”历史的终结”这个华丽辞藻作为经济增长的指南针,那么,发展与整个世界的终极幸福将只是一个玩世不恭的谎言.为了一个以法律体系的发展为追求的必然进程的展开,在这里主张的新的法律体系,应该更多地呈现为对文明、正义和自然规律的尊重,体现那些凝聚了长期可持续发展哲学的人类远见,而非醉心于再为剥削性经济体制建立一个高效的支柱;必须列入法律议程的应该是正义原则、社会责任和环境的长远保护,而非短期的经济利益和强烈的利益(冲动).一种全新的治理之道和一种提供自下而上的知识所集成的具有基础包容性的经济学理论(不论位于何处),对于人类自身的生存非常重要.除非在跨国语境下重新定义一些与被广为接受的与长远正义标准有关的术语,否则,合法的跨国法律结构的紧迫性及”超越合法律性”的制度装置就不可能出现.
全球金融市场 法律监管 公共利益 体制改革
刘光华
IUC Legal Standards Research Group 兰州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228-234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