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以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中心
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构成要件规定模糊,同时没有规定担保无效后的法律后果,且对于本条是否属于强制性规范仍存在争议,造成了司法适用困难.本文分别从担保关系视角和公司内部关系视角对闭锁公司和公开公司的越权对外担保效力以及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的公司责任进行分析,认为针对闭锁公司,本条为非强制性规范,越权担保的效力视第三人是否为善意,针对公开公司,本条为强制性规范,越权担保绝对无效.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公司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完全免责,而应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同时依据以上分析,对我国《公司法》第16条第1款提出了解释建议.
公司法 越权担保 法律效力 行政责任 立法完善
王首杰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313-319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