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垄断适用除外条件中的正当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第1款为例

我国《反垄断法》在界定具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以”没有正当理由”作为限定条件,这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正确理解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中的”正当理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对”正当理由”,至少可以从主体、主观方面、行为后果和认定程序等方面来考察.其中,对行为后果需要从提高效率、增进公平、维护竞争等三个方面去理解本义,以便细化配套的规章.”正当理由”还有助于理解竞争法在价值、宗旨等方面的基本属性.

反垄断法 正当性 法律适用 竞争行为

肖江平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

南京

中文

362-369

2009-11-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