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立法律援助实体性审查机制
长期以来,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普遍采取程序性审查的形式,只要当事人的经济条件符合困难标准,申请案件属于法律援助受案范围就可以批准法律援助.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也只授权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法律援助进行审查,未就审查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规定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首要条件是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和经济困难的条件,其次才是要有合理的请求和事实证据.文章认为这是法律援助的审查要求已从单一的程序性审查转入了程序、实体综合性审查.对法律援助申请实行实体性审查是件非常严肃而且又很专业的工作,不仅要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具有很强的责任心,丰富的法学理论基础,还应有敏锐的政治觉悟和综合判断能力.对法律援助申请审批结果的正确把握,不仅体现了法律援助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同时它又直接关系着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对法律援助案件入口质量的把关与规范,对规范法律援助程序运作、提高工作效能、进一步扩大受案范围以及建立科学的案件质量评价体系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援助 实体性审查机制 质量评价体系 规范化建设
安建国
湖北省南漳县司法局
国内会议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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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99
2009-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