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非正式制度安排向正式制度安排的变迁

研析行政诉讼和解理念的形成及其正当性基础并探讨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对于增进行政诉讼制度的科学性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诉讼和解理念的产生与发展,是以克服行政案件禁止调解制度的内在缺陷、满足现实的司法需求为主要动因的。行政诉讼和解理念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促成了行政诉讼撤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等正式制度安排的强制性变迁,并由此进一步反向强化了行政诉讼和解理念。行政诉讼和解有其本身的正当基础,且已被社会广泛认同,应获立法承认;行政复议允许一定程度的和解而行政诉讼禁止和解,在法律规则上也已出现失衡状态,立法上应适时构建行政诉讼和解的正式制度安排,以消弭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增进司法制度的科学性。
行政诉讼法 和解制度 法律效力 立法完善
周公法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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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93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