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解读《物权法》第20条第1款

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平衡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当事人的利益的价值不容忽视。在我国物权法的实施过程中,有必要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问题进一步完善,以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物权法 不动产 预告登记制度 法律效力 立法完善

张志历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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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