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规目的”界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司法理解与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使法官拥有了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增大了审判中的司法随意性。以至于,同一类型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在同一法院都会出现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在界分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决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时,可以尝试以“法规目的”标准加以区别。标准明晰、操作简捷、主观归责、以傲效尤,不失为一条稳健实用的进路。但愿,能对司法实践略有裨益。
民法 侵权责任 法律适用 自由裁量权
欧彦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945-953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