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及责任类型新论--兼论”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矫正及补充责任的全面引入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和道路交通参与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有密切联系但又不完全重合,阐述了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规定,根据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原理,国外形成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学说,并依据该学说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笔者认为,在立法者对机动车保有人承担危险责任还是过错责任的立法态度尚未明确,相对于机动车保有人危险责任而言,对机动车保有人适用过错责任并兼采公平责任更加符合我国目前国情,最后论述了“补充责任”的引入和“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学说的矫正及具体应用。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 损害赔偿 法律适用
靳四梅 高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981-989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