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及其救济--兼谈《公司法》修订后第183条之得失

公司僵局是公司制度自身在一定条件下相互矛盾不可避免的产物。但公司作为维护和促进股东及其他相关者的权利和利益而设计的法律拟制体必然要求公司僵局得到有效救济。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成熟立法的借鉴下,我国应该不断完善公司僵局救济的相关立法,在保证股东合理期待利益及其他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司法救济与私力救济,使公司能最大限度地保全其完整、利益与价值。
公司法 制度缺陷 法律救济 立法完善
刘育林 程志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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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1099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