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当与规范:法定法官原则的确立及其展开--从”合意选定法官”说起
本文介绍了法定法官原则的确立,分析了法定法官原则在司法场域的具体落实,今后修改法院组织法时应当以法定法官原则作为修法的规范基础,从组织法的高度确立法定法官原则的法律地位,明确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人民法院的设立或撤销,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法院应负责管辖的诉讼案件类型、专业法庭设置的标准以及可以设置的类型,并就诉讼案件分配的决定权限、决定组织以及决定程序等事项做出详细的规定。
人民法院 组织管理 法定法官原则 立法完善
徐军 江厚良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264-272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