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限制性分析--兼从既判力的角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款(7)项
再审事由的修改体现了从实体性标准向程序性标准转化的特征,但是其中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是我国相较国外立法来说较为特殊的再审事由,从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再审纠错的范围,不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本文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的限制性角度进行分析,探讨其得失及弥补方法,提出在实践中应该对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提起再审的情形进行严格限制,从长远的角度看,应该着重对《民事诉讼法》管辖部分进行立法修改,从根本上堵住规避管辖的漏洞,减少管辖错误的发生,逐渐取消管辖错误为再审事由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再审事由 管辖错误 立法完善
夏婷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内会议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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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402
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