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现行”预决事实”制度的缺陷及修正

本文所称”预决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本文主要探讨”预决事实”在后案审理中是否应有预决的效力,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有怎样的预决效力.本文仅局限于在民事诉讼中讨论这个问题.此外,笔者所称”预决事实”之中的”事实”,不仅包括了纯粹意义上的事实,而且包括对这类事实的法律评价.

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律效力 立法完善

刁怡 登来

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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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第二十届学术讨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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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