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改进青岛地方环境保护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

环境是一方水土.环境事务属地方自理事务,保护责任在地方.青岛应当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打破被动意识,大胆、积极地制定、推行能切实提高环境质量的地方性制度.地方环境基金制度、环境强制义工制度、环境治理磋商制度、环境强制保险制度、环境污染控制评估与定级公示制度,征收污染企业产品消费附加费制度、垃圾分类收集制度等应立即试行,边做边改,打造一个高标准、高效率,青岛特色的环境法律环境.

城市建设 环境保护 法律制度 立法完善

王天兰 隋伟中

青岛滨海学院 青岛隋伟中律师事务所,青岛266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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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