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探讨
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的界定应当以全国或者省级水土保持规划为主进行.就浙江省而言,应当在全国水土保持区划确定的浙沪平原人居环境维护水质维护区内确定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具体划分时应着眼于发生水土流失的危害对象和后果,主要包括需重点保护区域和需集中管理区域两类区划,具体包括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综合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县级以上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等实行重点保护的区域,以及各类开发区、城镇建设等实施重点监督的区域等.
环境规划 水土流失 管理机制
江影 李世锋 王安明
浙江省水利厅,310007,杭州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310002,杭州
国内会议
南昌
中文
45-49
2013-10-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