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行为应从一重处还是分别论处?--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投产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在基层环保执法实践中,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已投产且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处罚到位,发挥法律打击震慑功效,遏制违法违规乱上建设项目的现象发生,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境保护 违法行为 处罚机制 法律适用
杜敬波 杜佳蓉
河北省晋州市环保局 052260 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050091
国内会议
唐山
中文
42-44
2012-06-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